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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的試驗目的和條件及對試驗箱的要求

      更新日期:2017-09-25  |  點擊率:4074
         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的試驗目的和條件及對試驗箱的要求
        一、試驗目的
        確定設備(產品)在周圍大氣溫度急劇變化時的適應性。
        二、試驗條件
        2.1試驗溫度:高溫為70℃;低溫為-55℃。
        2.2試驗溫度保持時間:1h或者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以時間長者為準。2.3轉換時間:不大于5min。
        2.4循環次數:3次。
        三、對試驗箱(室)的要求
        本標準應用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室)或采用高溫試驗箱(室)和低溫試驗箱(室)進行冷熱沖擊試驗,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以提供試驗樣品經受周圍空氣溫度急劇發生變化的環境溫度。
        3.1高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3-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高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2低溫試驗箱(室)的要求,應符合GJB150.4-86《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低溫試驗》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3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室)提供高溫試驗部分和低溫試驗部分,應分別符合GJB150.3-86和GJB150.4-86的第3章各條所規定的要求。
        3.4試驗箱(室)的容積應保證在試驗樣品放入候補超過試驗溫度保持時間的10%就能使試驗箱(室)溫度達到GJB150.1-89中3.2條規定的試驗條件容差范圍之內。
        四、恢復
        可程式冷熱沖擊試驗箱試驗樣品從試驗箱(室)內取出后,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至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

      鄂公網安備 42011202001571號